广西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0日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会员管理和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广西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桂咨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工程咨询业行业自律公约》(中咨协政[2018]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民发〔2017〕65号)以及《广西工程咨询协会章程(修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桂咨协会竭诚为会员服务。围绕“听取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和建立廉洁诚信的工程咨询市场秩序开展工作,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依靠建立规范的会员网络,加强行业自律,主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执业范围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广西工程咨询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桂咨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四条 会员享有《广西工程咨询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广西工程咨询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拥护桂咨协会章程,遵守行业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并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单位会员包括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册或登记备案,且从事工程咨询各阶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学术组织等,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包括个人常务理事、个人理事和个人会员。咨询工程师(投资)以及在工程技术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知名专家、学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桂咨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其部分职权。
第三章 入会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桂咨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申请表(登录广西工程咨询网,进入“广西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申请表”,按要求打印填写有关内容后加盖单位公章邮寄或交到桂咨协会办公室);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2.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备案证明或资信证书复印件;
3.个人会员提交咨询工程师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桂咨协会办公室审查后,提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桂咨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桂咨协会组织的活动并获得桂咨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请求桂咨协会维护其执业范围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参加桂咨协会组织的区内外行业交流和课题调研活动,获得业务商机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桂咨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七)副会长单位作为广西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全区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等次评选的审定会议,按行业专家组的评审及推荐意见,确定获奖成果及等次级别。参与政府部门委托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政策法规的讨论和制定、相关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参与协会重大事项及工作的研究与决策;牵头或组织若干相关会员单位开展课题研究;
(八)常务理事单位参与协会有关行业政策法规的讨论和制定;参与协会重大事项及工作的研究与决策;组织开展课题研究;除日常联络外,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研究确定当年的相关工作;审批新申请入会的单位名单;
(九)理事单位参加每年召开的理事会议,讨论和审议协会的重大事项,审批新申请入会的单位名单,参与配合开展课题研究;
(十)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监事人选的选举、罢免,协会会费标准的确定,由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十一)使用桂咨协会会标的权利;
(十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桂咨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各项规定,执行桂咨协会决议;
(二)维护桂咨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接受桂咨协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承担桂咨协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四)向桂咨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工程咨询行业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桂咨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 桂咨协会发挥政府与工程咨询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代表会员参与政府征询意见,反映行业诉求。
(一)桂咨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会员参加政府部门委托协会开展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专项课题的调查研究和编制工作。
(二)桂咨协会组织会员参与研究和制定广西工程咨询行业标准及规范。
(三)桂咨协会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组织会员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建议进行收集归纳,通过有关渠道反映诉求,维护会员的利益。
第十四条 信息服务。
(一)桂咨协会建立和完善广西区域内“工程咨询单位资信数据库”、“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数据库”和“会员管理库”等数据库,供会员查询,每年度及时进行更新;
(二)桂咨协会配合中咨协会建立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开展远程继续教育;
(三) 《广西工程咨询网》、《广西工程咨询》杂志提供行业信息交流平台。根据需要,开设专栏反映或探索行业发展动态或趋势,宣传刊登我区咨询机构及单位的发展情况和工作业绩;
(四)会员单位在《广西工程咨询网》、《广西工程咨询》杂志免费发布会员单位工作动态、工作业绩、业务交流等重要信息;
(五)向会员单位赠阅《广西工程咨询》杂志,以及部分中咨协会发行的出版物;
(六)颁发广西工程咨询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培训服务。
(一)针对业内的新知识、新技术,以及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会员单位举办各类定向培训班、专项培训班;
(二)组织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申报和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申报等业务工作培训。
第十六条 行业交流。
(一)组织搭建广西区内外工程咨询单位之间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
(二)利用行业协会的优势,为会员单位推介区内外工程咨询项目;
(三)每年适时召开年会。
第十七条 行业评优及专家推选
(一) 组织会员参加广西优秀工程咨询评估等次评选活动,推荐会员单位参加中咨协会开展的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活动;
(二)组织广西工程咨询协会专家库专家推选,并为会员单位推荐行业专家。
第六章 会 费
第十八条 会费收取原则。
(一)按照会员单位不同的责任和权利,分档收取会费;
(二)根据桂咨协会开展服务活动的需要,确定会费标准。
第十九条 会费使用与管理。
(一)“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实行专款专用;
(二)接受会员大会的审议,在会员大会上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年会费标准:副会长单位2万元,常务理事单位1.2万元,理事单位0.8万元,单位会员0.5万元。
第二十一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向桂咨协会缴纳当年会费,桂咨协会按照规定出具由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缴纳当年会费。上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缴纳全年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二十二条 接受会员的资助和捐赠。
第二十三条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会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向会员公告。桂咨协会会员证书由桂咨协会颁发。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应申请桂咨协会更新会员证。
第二十六条 单位会员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告桂咨协会,桂咨协会作出相应的变更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桂咨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年度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年度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桂咨协会将注销其会员证书。如再次申请入会时,需先补交欠缴会费,再经桂咨协会审查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条 对为工程咨询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桂咨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或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背桂咨协会章程、行为准则,行业公约、职业道德的会员,桂咨协会可视情形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和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咨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广西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